西湖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,规范娱乐市场,保障市民文化生活西湖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
本文目录导读:
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生活水平的提高,文化娱乐场所已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,为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,提升服务质量,保障市民的文化生活需求,西湖区人民政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了本条例,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旨在为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市民文化生活提供法律依据。
第一条 总则
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湖区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,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,包括歌舞娱乐场所、游戏娱乐场所、茶馆、酒吧、夜总会等,本条例旨在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,保障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。
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的娱乐场所,是指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,并在西湖区内开展娱乐活动的场所,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,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。
第三条 本条例由西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,具体实施机关为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,各区、街道办事处、社区(村)可以依法委托相关单位或组织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。
第二章 条例管理
第四条 适用范围
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湖区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:
(一)歌舞娱乐场所;
(二)游戏娱乐场所;
(三)茶馆;
(四)酒吧;
(五)夜总会;
(六)其他依法允许开展娱乐活动的场所。
第五条 经营许可
第五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,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相关经营许可,经营许可的具体申请条件和流程,由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。
第六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场所布局合理,设施设备符合要求;
(二)场地面积、设备投资、卫生条件等符合相关经营许可要求;
(三)经营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,禁止从事高风险娱乐活动;
(四)场所内禁止使用假货和假冒产品;
(五)场所内禁止从事赌博活动。
第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,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,标明场所名称、经营范围、联系方式等信息;
(二)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,标明禁止高风险娱乐活动、禁止明火等警示内容;
(三)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卫生标志,标明卫生标准和卫生监督电话等信息;
(四)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环境保护标志,标明环保要求和环保监督电话等信息。
第八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,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明码标价标志,禁止在场所内明码标价;
(二)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使用假货和假冒产品标志,禁止在场所内使用假货和假冒产品;
(三)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从事赌博活动标志,禁止在场所内从事赌博活动。
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
第九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,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娱乐场所经营规范,不得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娱乐活动;
(二)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娱乐场所经营规范,不得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娱乐活动;
(三)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娱乐场所经营规范,不得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娱乐活动。
第四章 安全卫生
第十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,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娱乐场所应当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,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;
(二)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卫生标志,标明卫生标准和卫生监督电话等信息;
(三)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环境保护标志,标明环保要求和环保监督电话等信息;
(四)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明码标价标志,禁止在场所内明码标价。
第五章 环境保护
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,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,不得产生违反国家规定的废弃物;
(二)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,不得产生违反国家规定的废弃物;
(三)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,不得产生违反国家规定的废弃物。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,违反本条例规定,由西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情节轻重,处以罚款,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。
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,违反本条例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七章 实施办法
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为了营造健康、文明、和谐的文化市场环境,保障市民的文化生活需求,西湖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本条例,本条例的实施,将有助于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,提升服务质量,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,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遵守本条例,共同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,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文化娱乐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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